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精选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一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返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二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砖所:砖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三委托单位名称(甲方): 咨询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兹有____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工程一标段委托乙方为期编制该工程投标报价的商务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议定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的范围: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图纸及补充图纸等;。 (2)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3)按合同元宝及时足额付给乙方咨询服务。 三、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等,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程造价服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 2、对所出具的.咨询结论真实性负责,且其准确率应保证在正常允许范围内。 3、负责与有关各方进行联系、核对和解释。 4、保守机密,不得擅自与有利害的人员接触或透露有关情况。 5、不得遗失甲方认为必须返还的资料。 6、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按合同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合同实施期限: 甲方负责在20____年11月10日前提供全部资料,乙方负责在20____年11月26日前完成咨询业务。如因资料不齐或甲方其它原因影响的时间则顺延。 五、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正式提供咨询依据省物价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该工程控制价的千分之二计取咨询服务费,并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 六、违约责任: 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且赔偿金额不少于咨询服务费的20%(不少于10%,不高于60%)。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提起诉讼(仲裁)。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想生效,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款项付清之日终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法人代表: 甲方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四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与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乙方应在2025年8月25日以前,向甲方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伍份。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本项目提出重大变更,或者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可研报告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增加任务或变更合同不得另行增加相关费用。 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用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项目编制费万元整。余款在提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审合格后付清。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报告时,每拖期一天,扣除其所应得报酬的5,作为违约罚金。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详实,造成的项目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适当增加乙方工本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时,应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报酬的5计算。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修改或补充合同。修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可研报告文本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五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帐户名称: 帐号: 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六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七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尊守以下条款。 1、工程项目名称:望都太阳城四期28#、29#、30#、31#楼、开闭所。 2、建筑面积:28392.37m2。 3、工程造价(暂估价):每平米1000元。 4、工程地址:贺兰县望都太阳城小区内。 5、工程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编制工程预算、决算、招标标底; 2、审核工程预算、决算; 3、工程量清单编制; 4、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 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6、其他。 7、要求: 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2、工程施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 3、图纸会审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单。 4、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记录、吊装工程记录。 5、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6、工程(预)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 7、工程量计算表、主要材料计算表。 8、钢筋实际用量计算明细表。 9、按政策规定需据找补差价的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10、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11、招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1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等级证、预算员资料证。 13、跨年度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明细表。 1、提供的计算资料要真实、齐全。 2、施工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 3、由于甲方在工作运行中,提供的资料虚假不全或有关人员不配合,造成乙方结论不实际或拖延工作进度,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总造价的%)。 1、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核,出具验证报告,保证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编制、审计、核算业务,出具计算、审核、核算报告。 1、经双方议定,按结算金额的。 2、双方一次性协商收费。 1、经双方议定,协议签证后,甲方预付乙方工程造价暂估总费用的。预付款。 2、乙方向甲方提供出完整的预算书时,甲方在签收预算书时付工程造价暂估总费用30%的款项。 3、进入工程决算时,甲方必须付至总费用的。 4、余款在办理完决算项目签认时一次性付清。 5、补充内容:甲方要求报进度款时,每月支付乙方用包含总费用中,在结算时预予抵扣。 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故撤消或不履行协议时,该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审计工程总造价的30%)。 本协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生效。 委托单位(甲方): 承办单位(乙方): 地址: 电话: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篇八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咨询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