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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大全8篇)

匿名 2025-07-12 20:46:52 28 下载本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需方)。

乙方:(以下简称供方)。

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厂家、需求数量、单价、金额、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检验要有合格证并复验合格。

交(提)货地点、方式:

按需方计划,货送需方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四、运输方式、装卸等费用负担:

供方负责汽车运输至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及堆码好的一切费用。

五、物资验收计量方法:

货在工地后,经供方派人堆码整齐后双方现场点数,由需方指定专人在送货单上签收,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六、价格:

价格上下浮动超过5%(含5%)按实际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浮动需提前通知甲方,如上浮不通知甲方,甲方按原价格收货,价格下浮如未通知甲方,甲方发现后给予价格调整5倍罚款,所有收到货均按下浮结算。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垫资九十天。超过120天,每吨(立方米)加10元,以此类推。

八、违约责任:

我方在施工作业前两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根据我方指令无条件配合我方施工作业,如出现拖延一天罚款500元以此类推。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遵循协商、调解、仲裁的解决程序,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如供方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剩余款项支付仍按合同第七条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十一、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需方执四份,供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货款两清之日止。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二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水泥买卖事宜,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

甲方自20_年4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0日止,按下表所列产品、等级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

当市场上该产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可协商调整。(注:每月购货数量超1000吨时,每吨返还元。)。

乙方应每月5日前,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用认购单通知甲方下一个月份拟购水泥数量品种并得到甲方确认函,以便甲方做好供货计划。

二、质量要求。

三、交货及计算方式:。

款到发货。甲方在乙方的预付款额内安排发货,并保证供货量。

四、验收标准及异限议期。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以甲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并以厂方地磅单为结算依据。

2、甲乙双方在提货、交货时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两个月;或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两个月。

3、在两个月内,乙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甲乙双方把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五、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及损坏、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六、责任及索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供)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提_______吨。其中:_______吨。_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电汇_____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___日-_______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四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单价(元)备注:

二、质量标准:水泥管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管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管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七、违约责任:甲方责任: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乙方责任: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管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_____乙方: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代表人:_____代表人:_____。

经办人:_____经办人: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签订时间:_____签订地点:_____。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五

甲方:

地址:

电话:_______传真:

乙方:

电话:_______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水泥买卖事宜,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

甲方自20_年4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0日止,按下表所列产品、等级及价格向乙方供应水泥:

当市场上该产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双方可协商调整。(注:每月购货数量超1000吨时,每吨返还_______元。)。

乙方应每月5日前,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用认购单通知甲方下一个月份拟购水泥数量品种并得到甲方确认函,以便甲方做好供货计划。

二、质量要求。

三、交货及计算方式:。

款到发货。甲方在乙方的预付款额内安排发货,并保证供货量。

四、验收标准及异限议期。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以甲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并以厂方地磅单为结算依据。

2、甲乙双方在提货、交货时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两个月;或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两个月。

3、在两个月内,乙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甲乙双方把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五、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及损坏、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六、责任及索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六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工程名称)的这一批次水泥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产品名称厂家规格型号产品单价产品数量金额合计(元)。

1、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若超出合同总价需另签合同。

2、卖方承担运输费用,并将合同标的货物运输至购买方指定地点。

3、特别约定:本合同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禁止赊欠,若因卖方超额发货,则视为无偿提供行为。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材料进场后,必须按有关施工操作规定,送检后方可进行预制、安装、施工。如发现不合格,检测、退货等产生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的交货不能视为交付合格。

3、水泥随车合格证应清楚注明: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如卖方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买方可拒绝验收。

4、产品在运输与存储中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第三条交付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买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卖方提供下批次的需求量计划,卖方接到通知后,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2、交货地点:。

第四条供货及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供货前,由买方按需要报送卖方,卖方按报送材料品种、型号等组织货物。

2、货物送到指定工地后,双方要在现场对到货的材料进行清点确认。以有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的签收单为准。

3、货品验收合格后天内,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对公账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时提供税率为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卖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的赔偿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卖方所供货材料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无权要求支付相应货款,并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能按约定供货的,每逾期一日,按供货货款数额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数额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终止条件:合同条款执行完毕。

甲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章):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电话:

日期:年月日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七

甲(以下简称甲方):

水泥厂(乙):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供)吨。其中:吨。吨。

年月日前提吨。其中:吨。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年月日前付定金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年月日前电汇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日-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

工程水泥管购销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v^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元。

第十九条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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