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精选20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一为准确理解和掌握劳动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内容,于20xx年x月x日利用周一会时间,我深入系统的学习了合同管理办法。通过学习,我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1、明确了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目的及如何制定依据; 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使用范围符合劳动法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具有公平、公正、公开性; 4、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和鉴证手续程序进一步细化; 1、订立劳动合同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紧密相连; 2、劳动合同必须在合法的主体之间签订内容具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其相关规定比以前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 1、首先企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这充分的说明了企业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员工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企业的发展稳定,企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2、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办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3、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合同管理办法及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 为此,我们不仅要深刻理解劳动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精神,还要用新的内容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努力学习,把工作带上一个新的台阶。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二合同岗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我在合同岗位上工作了不少,除了需要熟悉合同管理流程和准确地执行合同规定,还学习了一些与人交往和协商的技巧。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规范合同事项的办理流程。 在处理合同事项时,我们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步骤。首先,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梳理好合同对我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我们要及时将合同交到相应的部门审核,不能忽视因审核而可能产生的补充条款的影响;最后,进行签署、履约、结算等后续操作的时候也要做到及时、准确地落实。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及时解决遇到的疑问和问题,不能拖延或者忽视。此外,合同本身对备案时间、备案内容、合同类型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我们也要认真落实。 二、协商与沟通。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往往不是刚开始就能达成共识的,需要经过多次协商、修改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适当调整。这就需要我们具备一定协商和沟通能力。 在协商和沟通中,我们要尊重对方,认真倾听其想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对于不同意的部分,我们要给出具体的理由,一点一点地讲清楚。坚持有原则、有分寸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更好地达成合作。 三、检查与监控。 合同岗位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耐心和细心,要注重合同的检查与监控。提前计划好合同的状态和监控点,每天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错失关键时机。这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合同整体状况,在管理合同风险时能够左右逢源。 四、保持敬业精神。 在合同岗位工作中,我们每天都面临着复杂的合同问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保持敬业精神。尽可能多地学习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工作中,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完成要求,而应该积极思考,主动追求更高的质量和更好的业务模式。做到勤奋刻苦,持之以恒,把合同岗位工作做得更好,加强职业敬业精神和行业奉献精神。 五、优化工作流程。 在合同岗位工作中,我们还可以从工作中总结经验和问题,进行反思,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探索和引进更多的可靠工具和技术,让工作更加高效、便捷、规范,并且通过计划、目标、系统、控制、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公司的管理提高效率做出了贡献。 总之,合同岗位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我们需要服从公司管理,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沟通和协商,保持敬业精神,还要不断打磨合同岗位的工作流程,优化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三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发现监理每天的工作量也是比较大的,事无巨细,只要是属于职责范围的,都要认真去对待,并且要直接对甲方负责。监理虽然有办公室,并且条件还可以,但是除了午休和整理文档,其余大部分时间还是都在工地第一线,也是非常辛苦的,比如要浇筑混凝土的时候,旁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个时候,我和师傅都坚持旁站工作。同时通过监理们的言传身教,我被他们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他们高超的专业素质,火眼金睛,很多问题,我怎么看都没发现问题,监理们凭借敏锐的职业嗅觉都一一发现,并且不厌其烦的要求施工方整改,这种敬业的态度让我很是感动。由于施工方的水平有限,也难免会出现各种大小问题,师傅就会找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谈话,要求认真对待,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质量控制的知识。 这真是一个学习型组织。甲方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师傅们经常在工作的闲暇来我们办公室玩,和我们交流经验,无论是专业方面的还是思想方面的都涉猎到。平时大家一有空就在办公室讨论图纸上,施工技术方面的问题,避免个人识图产生歧义,使得管理更高效,尺度更加统一。我有时间也多看看施工图,熟悉图纸的内容。 在实习期间,我深深地体会到团队的作用。我和师傅们通力合作,使得原本一两个人很难完成的检查任务提前完成。大家也丝毫不因为我是实习生而冷眼相待,反而非常热情的提供帮助,介绍监理常识,让我很快进入了角色。我刚到工地的时候,师傅就让我熟悉图纸和03101及04101图集,等到验收钢筋时,师傅又在现场给我讲解,经过几天的陪同,我已经能够独立的检验梁,板的钢筋了,并且把每个地方的作用都了解了。在以后的检验钢筋工作中,师傅把任务都交给我了,我非常感谢师傅给我这样的机会,我也非常珍惜这样的机会。 通过这次实习,我还学会了如何去尊重工人。我的师傅是个年轻但经验比较丰富的土建监理员,他一直告诫我,当工人们的劳动成果出现偏差时,我们并不是直接去指责,而是反映问题,善意提醒,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不挫伤工人劳动积极性,对于稳定施工质量很有帮助。但是对于承包商恶意偷工减料,不顾质量的行为,就不能包庇,应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业主反映。监理工作因对象不同,方法不同,就为一点,更好的促进工程质量的控制。其实很多质量问题,都应该在监理发现之前,由施工方的施工员率先发现的,但是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施工方素质比较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都是外包的,施工企业质量自检过程形同虚设,这就加重了我们监理部门的负担。还有部分项目部的领导缺乏专业素养,能力有限,或者责任心不强,沟通有障碍,这些困难对于监理而言都要努力去克服,一切都要有耐心,应为我们是属于服务业。 这次生产实习虽然时间很短,但是我不但学到了很多施工技术,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还学到了监理专业的一些常识,并且经常深入工地,在第一线进行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短短几天内,个人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并且在工作中得到了师傅们和总监的认可,总监也对我的工作给与了比较高的评价。我在工作中,学会了融入团队中来,依靠团队的力量,解决困难的问题。热情对待工作,对待周围的人。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越来越觉得人际交往的重要性。而人际交往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尊重人,无论是一线工人还是项目经理,都要谦逊对待,其次是自己要主动交流自己的想法,这样能第一时间纠正自己错误的理解,第一时间接触最新的情况,更扎实的打好专业基础。同时我在监理工作实践中,对监理的作用,监理的地位,监理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思考,每天坚持写实习日记,记录了很多资料,表达了自己对于这些新鲜经历的感想,这些日记也作为了本实习报告的一个部分,侧面表达我对实习工作端正态度和对实习工作更深层面的思考。 总监总是对我说,我们项目部人少,希望大家不要固守自己的专业,毫不涉猎其他方面,俗话说,技多不压人。趁现在年轻,多学点,多做点,成为一个全面一点的人才,更适合小企业的发展。专业水电监理员也要学点土建监理知识,而土建的也要学点水电的知识。我觉得总监的话是正确的,现在还年轻,谁知道自己以后真的从事什么呢,在精通自己专业的同时,要有宽广的视野,这是个人职业生涯提升的一个关键。因此我在实习期间也向师傅学习了许多有关水电的知识。 在工地上的这段时间里,我的性格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我走在路上特别喜欢和老老少少的刚认识的朋好打招呼,大家也都非常热情,经常在休息的时候随便和大家聊聊天,感觉他们在工地上有着说不完的趣事,而且工地上无论监理还是民工,其实都挺好相处的,而且感觉大家虽然苦,但是心态都很好。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知识。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四近期我学习了一些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文章,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和各位老师(前辈)的交流学习,感觉让自己收获颇多,现将结合合同管理的学习谈谈几点心得: 通过老师(前辈)的介绍,了解到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签订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效益,合同谈判的主要风险是:谈判中忽略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谈判经验不足,缺乏造价、技术、法律和财务知识的支撑,泄露本企业谈判策略,导致企业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评审,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变更和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受制于业主,无奈签约,垫资承包;急于求成,草率签约,合同漏洞;买方市场,被迫签约,不平等合同;素质不高,失误签约,合同缺陷;缺乏规范,失衡签约,单方面约束条款。合同风险的有效防范:把好评审关;把好谈判关;把好签订关;把好交底关;把好分包关;把好签证关。 合同是一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复合体,仔细分析其中的条款将有利于我们获取利润,在合同谈判中怎样剔除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甚至增加对我们有利的内容,这将是一项长期在我们工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问题。 对于造价人员,如何充分利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工程索赔,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而索赔的依据从何而来,就是从合同条款的字里行间里揣摩出来,为此造价人员要积极地参与合同条款的谈判及编制中来,争取主动,寻找到合同中暗藏的对我们有利的信息,在施工的过程中利用这些有利依据,积极争取我们应得的利益。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五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连接交易双方、维护交易权益的重要纽带。无论是商业合同还是个人合同,它们都起到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参与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下文将从合同的定义、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履行与违约风险、以及合同的修订与终止等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成立需要合法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合同形式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签字盖章。 签订合同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进行沟通和商讨。首先,双方应积极引导合同的签订,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合同能够满足双方的合理期望。其次,双方需要详细讨论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每一项都明确无误。最后,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并签字确认,同时保存合同的原件作为备份。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风险。 合同的签订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的条款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同时,违约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以规避合同违约的风险。 合同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合同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的终止通常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协商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使得合同自动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还需要履行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 通过参与和签订合同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对于交易双方的重要性和作用。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合同还能够促进双方的合作和互信,提高交易效率。只有在明确的合同框架下,当事人才能更加自信、放心地参与交易。因此,对于我个人而言,我会更加重视签订合同的过程,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时刻关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风险,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合同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交易行为的重要工具,在我参与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充分沟通和理解,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在合同的框架下,交易双方才能互利共赢,实现交易的双赢结果。通过对合同的体验和体会,我对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将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六作为监理部的负责人,不但要求要有坚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说话语言表达技巧,更要拥有较强的沟通和交际能力,因为监理员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永远都是为业主服务的,对于出现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有些时候,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会在送检的文件资料中做手脚,故意违反规定和规则制度,这个时候相当于是设置了一个陷阱让监理员来踩,作为一名监理员,这个时候就应该明确监理员的职务和要领,以及认识到问题所在和相应的规范制度,基于这些,监理员是绝对不能再文件上面签章确认通过的,因为一旦盖章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该项目工程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监理员是要负重大责任的,而且万一问题特别严重的话,谁来承担后果,谁都负不起这样的责任;但是不签章的话,施工单位又会找一些借口和理由来搪塞监理员,或者是硬钻牛角尖,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名监理员,必须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说话的依据,与施工单位人员周旋到底,切实的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可靠和进度控制。另外,我发现监理单位除了三大控制,;两大管理,一协调外,还必须十分重视安全建设,有规定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随时检查工地里各种材料、设施的安置情况;此外,本工程还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见证人员便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在指导师傅的带领下,从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规程规范开始,逐步熟悉了本工程的建设情况,初步掌握了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操作的基本程序,吃住都跟随在一线的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上,通过现场直接参与,学习怎样发展、管理、处理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每一次的监理例会,学习怎样协调各方关系,以及分析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状况,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在现场做现场监理员的我,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巡检;检查承包单位每日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机械等,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加深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明确了自己在实习中应该掌握和学习的知识,同时通过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再学校学习到得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通过这些实践更是增强了自己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提高了自己的能力,基本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为期一个月的监理实习生活结束了,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实践,切身的参与到生产建设当中,近距离的观察,让我对书本所学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更真实的了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次是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的过程,我深深的感觉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一项社会化、专业化的高智能服务工作,它要求监理员在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设经验为客户提供工程监理管理服务,妥善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监理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程管理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各类知识,同时要求监理员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从而确保能够从容的面对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工程监理员必须要加强行业内部的学习,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管理规范和监理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不断的提高,在为业主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同时,也为施工单位提供服务,要在技术上和施工组织管理上为施工单位出谋划策,帮助施工单位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细致的做好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力争使工程监理行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七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或多方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在生活和商业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并维护良好的交易关系。我曾有幸与合同打交道,并受益于其中的经验教训。下面将从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合同的改进方面,分享我对合同的心得体会。 首先,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无法被低估。合同是达成协议的方式之一,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和临时性的协议。合同的签订可以确保各方能够理解和遵守协议,降低合作中的风险。例如,在商业合作过程中,我曾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和货物品质。由于合同的存在,我们能够相互约束,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有效地推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的履行责任对于各方的信守承诺至关重要。一旦合同签订,双方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各自的责任。这种责任感是维护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证合作关系稳定的关键。在与供应商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曾遭遇由于供应商未按时履约造成的困扰。这次经历让我明白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只有当各方做到言出必行时,合同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三,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和纠纷,这时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它确保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并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曾经,我用到了法律程序解决了一起与合作方的纠纷。这种经历让我更加坚信合同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充分明确约定义务和责任,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减少各方的损失。 第四,合同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合同的存在和执行,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开展,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可预测性。合同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合作基础,建立了信任和可靠的关系。这种可靠性和稳定性为个人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保护合同权益,对于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最后,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断需要适应新的变化。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和跨境交易的增加,使得合同的使用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合同在使用中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总之,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对于我们的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合同的签订中,我们要确保足够的明晰和合理性;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坚守合同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纠纷中,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解决纠纷;合同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要时刻关注合同的改进和完善,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我们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和经济需求。我相信,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促进我们的发展。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八合同是现代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从个人实践出发,分享个人对合同基础的心得体会,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二、认真审视合同的重要性。 签订合同并非简单的纸面形式,它是商业合作中的纽带,牵涉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认真审视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包括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合同违约所承担的后果等。只有真正理解合同的含义,才能更好地把握商业机会,更有效地管理风险。 三、签订合同时注意细节。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细节。例如,正确填写合同所需的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确保所有合同条款都得到仔细考虑并获得双方的认可。此外,还要注意约定违约条款,包括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以及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等。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遵守承诺。 签署合同后,我们要严格遵守承诺,确保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同时,我们也应该要求合同的另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发现对方违约,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信誉。 五、合同的学习是一项长期的过程。 合同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新动态和市场趋势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需要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寻求专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以确保我们的合同在法律和商业上都具有最佳效果。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是商业合作和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签署合同、执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等方面,我们都需要认真对待,并在学习和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管理风险,更有效地推动商业合作和交易的发展。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交易双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预防争议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与业务伙伴签订的合同的履行经验,我深深感受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互利共赢的原则。下面是我对合同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使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往往要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付款。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具体条件、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了双方交易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在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货物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要求,双方都有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合同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的基础,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更加有信心地合作。 其次,合同规范了商业交易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前,交易双方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谈判,以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要求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并规定了信守承诺、按时履行义务等基本准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我们公司的律师团队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帮助我们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领悟到了合同对于规范商业交易行为的重要性,只有遵守合同,双方才能建立起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商业关系。 再次,合同预防争议发生,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合同是商业交易双方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争议解决。例如,如果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另一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避免了纷争的产生和扩大。因此,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风险管理作用,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最后,合同体现了互利共赢的原则。商业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通过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意识到了双方关系的互赢性。在合同中,我们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努力实现商业目标。通过合作,双方可以互相促进,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而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透明的合作环境,促进了商业伙伴之间的互信和长久的合作关系的建立。 综上所述,合同对于商业交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了交易行为,预防争议发生,并促使商业伙伴之间建立起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在今后的商业交易中,我将继续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也将进一步加深对合同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合同管理水平,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作为一名合同员,我经常需要起草和审核公司与客户的各种合同。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注意许多细节。在工作中,我不断学习和积累,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合同类型。 在起草和审核合同之前,要先了解合同的类型和每种类型的要求。常见的合同类型有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对于各自的标准和条款要求也不同。了解常见的合同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合同起草和审核。 第二段:注意合同格式。 在起草合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合同文件的格式。合同文件的格式一般包括抬头、主体、正文、附件等。抬头部分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主体部分包括甲方和乙方的信息;正文部分反映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清晰;附件部分是合同内容的完整说明,通常包含合同附件、合同协议等。 第三段:仔细审查。 在审核合同时,我们需要认真仔细地审查每一个细节。合同的错误往往是由于疏忽而引起的,而一旦出现错误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特别注意字面和字迹的正确性,还要检查所有时间、数字和名称是否准确。只有仔细审查,才能避免合同中出现意外的漏洞。 第四段:注重技巧。 在合同起草和审核中,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技巧包括缩短语言、减少重复、避免使用模糊的字眼等。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术语和标准化语言,这有助于提高合同的专业性和可读性。 第五段:加强沟通。 在工作中,与客户沟通和协商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做到及时与客户沟通和协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在沟通和协商中,我们要言简意赅、语言清晰,并且展示出专业的态度和知识。 总结: 作为合同员,我认为要注意合同类型、合同格式和审查细节等方面。此外,要加强交流,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和协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合同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一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二近期我学习了一些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文章,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和各位老师(前辈)的交流学习,感觉让自己收获颇多,现将结合合同管理的学习谈谈几点心得体会: 通过老师(前辈)的介绍,了解到在合同管理中,合同签订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效益,合同谈判的.主要风险是:谈判中忽略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谈判经验不足,缺乏造价、技术、法律和财务知识的支撑,泄露本企业谈判策略,导致企业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评审,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变更和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受制于业主,无奈签约,垫资承包;急于求成,草率签约,合同漏洞;买方市场,被迫签约,不平等合同;素质不高,失误签约,合同缺陷;缺乏规范,失衡签约,单方面约束条款。合同风险的有效防范:把好评审关;把好谈判关;把好签订关;把好交底关;把好分包关;把好签证关。 合同是一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复合体,仔细分析其中的条款将有利于我们获取利润,在合同谈判中怎样剔除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甚至增加对我们有利的内容,这将是一项长期在我们工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问题。对于造价人员,如何充分利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工程索赔,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而索赔的依据从何而来,就是从合同条款的字里行间里揣摩出来,为此造价人员要积极地参与合同条款的谈判及编制中来,争取主动,寻找到合同中暗藏的对我们有利的信息,在施工的过程中利用这些有利依据,积极争取我们应得的利益。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三作为一名合同员,我意识到合同签订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过去几年,我处理的各种合同项目对于提高我的专业能力和对合同法律知识的掌握有很大的帮助。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很多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我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体会,希望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第一段:明确合同类型。 在开始处理任何合同之前,确保我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类型,因为每种合同类型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可执行性条款。例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等,它们各自有不同的内容和目的,我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灵活处理。 第二段:认真把握条款。 在处理合同条款时,我始终坚持认真审查所有内部和外部条款。我们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利益,确保这些条款并没有超出相关法律限制。我依靠大量阅读和执业经验,在列出和修改合同条款时自信和精确。 第三段:注意合同的细节。 在合同签订的各个阶段,我们都需要注意细节。当我列出详细的条款草案和进行讨论的时候,我通过与客户沟通来确保所有细节都被认真审查。无论是签署之前还是期间,我总是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和同意合同细节,这样才能确保签署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遵守规定规范合法。 遵守规定和法律是合同员的基本职责。我意识到在处理合同条款时,合法合规始终应放在首位。我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以避免任何不合法或规定的合同条款。我经常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沟通,以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旦发现任何问题,我会在公司内部和客户之间协调。 第五段:注重合同的维护和管理。 在企业长期合作关系中,有效的合同管理和监控至关重要。签署好的合同需要妥善存档,并根据其条款及时更新。每当合同过期时,我会与客户重新磋商,如果你认为合同需要更新和修改,我将及时协调相关人员,以确保两方的利益不会受损。 结论: 在这些年来的合同工作中,我对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必须始终注重合同的合法性、细节和维护,才能够保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不受损失。希望通过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启示,确保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25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五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xx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六合同员作为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合理地处理公司与顾客之前的合作协议,负责起草和审查合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经验的合同员来把控合同的关键点和风险点,给公司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笔者作为一位合同员,感觉到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其中的挑战。 第二段。 合同员的工作岗位并不是比较轻松的工作,需要时刻保持关注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各行各业的合同内容了解熟悉程度必须也越来越高。此外,合同员还需要与外部顾客长期合作,并在合作中积累经验,以便在不断反复的协商中,得出最优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努力和学习,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第三段。 一个合同员需要非常细心和认真地处理合同书,并向顾客和外部团体提供服务。在有些合同的情况下,需要与相关专业团队和公司部门进行多项协作,以便化解合同争议,保护客户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一个合同员需要保持冷静,并尽最大努力帮助跨越这个难关。 第四段。 一个合同员不仅仅需要提供给客户一份符合需求的合同,还需要在协议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更新,以确保签约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实施合同中,需要及时通知客户关于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更好地管理合同,并且为公司提供最佳的业务建议。因此,在一个合同员的职业生涯中,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商业流程知识,可以适应公司各种业务需求。 第五段。 在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经过实践和学习,我对难点明确了加深了认识,并且在处理合同和业务实践中逐渐掌握办法,从而更加得心应手。在这条道路上,我成功地解决了多个大型合同争端,带领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更精细的服务。因此,我也庆幸自己选择这个职业,并且不断学习和实践,以适应这个变化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25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八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 〉〉法条新规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区,单位和员工之间涉及户口问题而发生的违约金纠纷较多。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给予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后此种违约金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黄彩相同时表示,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旧案新解 2025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5年12月至2025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25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25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员工辞职获补偿金范围扩大 〉〉法条新规 第四十六条(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十九合同审查是商业交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合同条款,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我个人的实践中,从事过多个合同审查项目,发现总结并改进自身检查流程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审查前的准备。 首先,审查前需要明确双方的交易内容和各自的权益,并明确双方约定的执行细节。通过明确这些关键点,可以更有效地确认合同中的对应条款。此外,合同中可能涵盖条款的种类和数量也是决定合同管理难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是大规模项目,那么可能需要借助工具和软件,而在小项目中,人工审查通常是足够的。此外,在审查前需要尽可能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并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段:审查流程。 审查流程应该合理分阶段,按时间分配优先次序,确定相应员工的工作任务,按步骤执行并监控流程实施质量。例如,我通常先审查合同主体条款,包括合同的执行期限,双方权益,表示双方意思能力等等。然后,我会针对合同的附加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包括条款转让,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等。最后是合同的附件,这些需要与合同中的规定一一对应。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经济条款,如价格,支付条件等。 第四段:审查工具和技巧。 合同审查的工作流程需要多个利用工具和技巧,通过这些工具和技巧,能够有效地避免遗漏或误差等问题,提供审查效率。例如,审查人员应该采用一定的标准化流程来避免出现规范性问题。在审查具体条款时,需要积极与合同另一方互动并更好的了解其意图。可以通过对比多个合同,做出更系统性的思考,避免知识重复、冗余、或出现不一致等问题。 第五段:风险评估和审查结论。 通过以上步骤,审查员应该能够得出风险评估和审查结论。这些评估结论应该在资产和交易方面确定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移除条款或否决整个交易。最终评估结果应与各相关各方进行沟通汇报,并为需要的编辑和修改提出方案。审查结果经过所有方面确认后,正式签署合同。 结论。 在完整的合同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如需采用什么工具、如何规定流程、如何解决问题以及如何确定结论。每个具体项目和需求都是不同的,所以需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通。总之,合同审查需要关注细节并将细节转化为符合各方利益的最终结果,从而保护合同各方。 合同岗的心得体会篇二十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25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25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25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25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