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范文(21篇)
总结是思考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进而改进和提升。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进行总结,避免过分冗长和啰嗦。掌握好总结的技巧和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写好一篇总结。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一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吉教计字〔**〕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和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和先进文明寝室。 第三条奖励原则和方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单项奖类别及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 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的比例(被评为先进学生会的系人数增加1-2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三好学生。 按不超过年级在籍人数7%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级的可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即体育达标。 3、每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标兵。 每学年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标兵,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学校组成大学生典型事迹报告团,每年9月份为新生开展巡回报告。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内各类学生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 优秀学生标兵类型包括: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标兵。评定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体条件: (1)学习标兵: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并获得国家或省奖、助学金。 (2)学生干部标兵:中国共产党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曾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自强自立标兵: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顽强的毅力,能够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有突出事迹,充分体现“自强自立”精神。 (四)优秀毕业生。 按不超过毕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6次或6次以上。 2、毕业论文良好以上。 (五)其他单项奖的评选和奖励,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学生处评定。 第五条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全校班级数的10%左右,由所在系上报先进班级事迹材料,学生处审核批准,授予先进班级称号。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二为调动初三全体科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确保每年中考成绩有新的突破和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原则。 鼓励团结协作,注重教学管理,学科成绩突出,体现优劳优酬。 二、考核奖励条件。 1、本学年毕业班无任何重大安全事故; 2、中考成绩达到沙井民办学校毕业年级平均水平; 3、中考成绩达到宝安区民办学校毕业年级平均水平; 4、中考个人总成绩达到600分及以上的成绩; 5、中考个人单科达到“a”、“a+”等级的; 6、体育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 7、体育成绩单项达到“a+”的。 三、奖励方案: 第一部分:文化课学科奖励。 1、团队优秀奖励: (2)中考总分标准平均分达到430分(去年平均分为410.58),奖励团体(包括行政)1500元;每超过5分增加100元。 2、学科单项奖: 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各科每达到一个“a+”等级奖励本科教师200元;达到“a”的奖励100元。 第一部分两项奖励可混合计算。 第二部分:体育学科奖励。 体育教师奖励: 1、平均分到达80分奖励100元,每超过5分奖励100元。 2、学生单个等级每达到一个“a+”奖励100元;学生单个等级每达到一个“a”奖励30元。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奖励。 1、初三一学年内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奖励值周行政每人300元。 2、中考报名、综合评价、英语口语、口语模拟考试、一模、二模、三模、中考等有关中考各项组织工作顺利进行,未出现任何失误的奖励行政负责人300元。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三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鼓励广大干部员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活动,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1.生产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2.生产流程、工作程序及安全技措的改进; 3.市场拓展及营销的.项目和建议; 4.引进合作项目、融资和推荐新的投资项目的建议; 5.完善美化公司环境,提高公司内外部形象的建议; 6.任何点滴增收节支及节能降耗的建议; 7.其他任何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改进事项。 第四条公司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员工也可随时向公司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征集表。工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五条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其内容应包括:建议人姓名、部门、日期、建议方案或措施、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其他事项等。 第六条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及建议的评审、奖励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八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议进行评议并送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对不予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 第九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部门)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a档(一等奖):重要的、创新性的,有科学依据,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 b档(二等奖):较重要的、改良性的,目的明确,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 c档(三等奖):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点,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 第十二条评定为a档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奖励1000元;评定为b档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奖励500元;评定为c档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每年年终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奖并兑现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工会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公司将开展合理化建议情况作为对部门和个人年终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部。 201*年6月8日。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四为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思考,发掘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增强员工的在企业价值观和荣誉感,在公司内部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了建成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以使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健康、有序、持久地发展下去,成为公司在生产、管理、科技、后勤等领域持续改理的强大动力。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创建学习型企业,推动公司的全面发展和建设,规范员工全理化建议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 范围 1.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2. 管理范围: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相对于公司目前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建设有所提高和改进而言,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超前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均属于本范围。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善于总结本单位的成功经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联系,但在公司内部值得全面推广,富有创新性,采用后能带来其它单位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也属于本范围。意见是指仅提出存在的问题,建议则包括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3.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三、管理职责 1. 人力资源部是合理化建议的管理部门,负责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呈报、初审、组织评议、跟踪、反馈、总结、存档等,并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及奖励的组织工作。 2. 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审核评议委员会 ” (以下称审委会),对合理化建议进行正确评估、合理授奖。其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和各部门部长组成,其工作职责如下: (1) 提出和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方针和规划;( 2 )对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采纳;( 3 )对已采纳的建议实施过程跟踪,以防决策失误,并及时予以调整;( 4 )对实施后的合理化建议理行效益评估;( 5 )制定奖励政策,审核各项建议的奖励。 3. 各部门(车间)主管均负责动员本部门(车间)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各项建议的传递审报工作。 四、管理程序 (一) . 合理化建议的申报 1. 所有合理化建议均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填写公司统一的《合理化建议申报表》 2. 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可直接交人事部,也可投放公司“意见箱“,也可交与部门主管后再转交人事部。 3. 各部门主管可以直接收集员工的合理化建议,然后统一用书面形式交人事部。 4. 公司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的中心工作,公布一些重点攻关项目,通过各种形式征集措施、方案和合理化建议。 5. 各部门(车间)可以采用各种形式,组织各种活动小组来参与活动。 (二)人事部受理与初审 1. 人事部在接到书面建议书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把关,对没有实质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者一个书面的答复;对有意义但内容不完整或表达不清,要找提出者进一步完善。 2. 收到的建议书内容偏于批评,或不签具真实姓名,或无改进内容,不作为合理化建议进行处理,作为其它情形处理。 3. 人事部收到建议书后,认为内容完全,建议提案明显合理,不存在实施风险,投入成本较低的方案,将填写了初步处理意见的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发至建议书内容所属部门的主管领导,征求并填写意见,然后报请副总审批后实施。 4. 建议提案涉及内容复杂,或方案重大,或投入时间长,或专业性强很难识别,应报公司审委会审定。 5. 人事部每周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登记、编号、汇总,并在次周的部长例会上进行通报。 6. 人事部要根据收到建议书的情况,组织和安排审委会召开会议评审。 (三)审委会评议 1. 如果评议认为该提案的设计不科学,采纳价值不在,或不具备实施条件,投入风险太大,则应给予否决,但给提议人要有一定的奖励。 2. 如果建议的提案很好,从评议上总体上给予了肯定,只是某些方面不完善,需要做调整修改,可由建议人按审委会意见去完善,或直接由审委会组织讨论定稿后去实施。 3. 在对建议评议时认为构思很好,但建议人缺乏可靠的论证,又无条件和能力调研,可由公司进行这项工作,待论证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采纳。 4.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 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 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 级,一般性的; d 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5. 每项建议实施完毕后,实施部门写出总结报告,审委会根据该建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评定奖励等级,报总经理审批后给予建议人奖励。 (四)实施过程管理 1. 经审委会评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实施的提案,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禁止不执行或行事拖拉,否则公司对主要负责人严惩。 2. 实施部门在接到批准生的提案后,须与提议人进行沟通,共同商量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3. 方案的实施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和资源状况,要做出详细,合理的安排,并应列出实施进度表。 4. 人事部必须对合理化建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跟踪,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审委会和总经理。 5. 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不佳状况应及时加以分析,是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管理的力度,若是建议本身缺陷,要及时停止,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 6. 合理化建议是进行创新的活动,万一出现实施失败,不应对提议人进行处罚,而应当从中总结经验,特别要从审议的管理工作中找出不足。 7. 人事部应做好合理化建议的统计记录及资料归档工作。 五、奖励办法 1、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以奖金发放,分为鼓励奖和贡献奖;精神奖励为定期进行通报表扬和年底评比授予光荣称号。 2. 在本范围内,仅提出了意见,或提出的方案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每项奖励 10 元。 3. 凡一年内提出建议 5 项(含不采用的,暂保留的和实施的建议,不含意见),发给奖金 200 元;一年内采用建议 3 项的,发给奖金 500 元。 4. 各部门(车间)员工建议每被采用 10 项,该部门(车间)主管奖励 500 元。 5.贡献奖:合理化建议经批准实施后,依据实际节约价值或年增产节约价值(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计奖,奖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金: ( 1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建议。 ( 2 )为本职工作方法改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案。 ( 3 )为公司任职为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 ( 4 )由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指定对业务、管理、技术或工作方法、程序等方面抽做的改进方案。 ( 5 )在其它方面已经给予过奖励,在合理化建议中不在进行奖励。 1 目的 通过规范合理化建议活动,以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充分鼓励和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集体智能,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提出的生产、品质、技术、工艺改进、革新以及节能降耗、改善管理、管理创新等合理化建议,经实际应用后有显著效益的行为。 3 职责 3.1 总裁负责员工合理化建议实施管理的总体控制。 3.2 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采纳、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 3.3 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宣传、组织、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成果专项活动组织、相关价值计算以及各项制度完善工作。 3.4 财务部负责合理化建议实施成果的相关价值计算。 3.5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发动本部门、分公司员工积极踊跃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本部门、分公司范围内的合理建议的评审、实施、验证,并申报奖励。 4 程序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改进和完善企业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方法和措施。 4.2 特征 4.2.1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或革(创)新者的方案、措施对于本单位、本系统原有事物,通过质比和量比,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4.2.2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际中可操作、可实施的,若仅指出问题的现象或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实际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则不能视作合理化建议。 4.2.3 经济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能够创造或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3 合理化建议组织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管理领导小组,由总裁任组长,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其成员由各分公司总经理,品保部、设备部经理组成。各分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其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 4.4 合理化建议的内容 4.4.1 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和产品包装的改进; 4.4.2 生产设备、工装夹具、仪器、装置的改进; 4.4.4 原辅材料、能源节约; 4.4.5 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不含新产品开发),成本的降低; 4.4.6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 4.4.7 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显著效益或效果; 4.4.8 其它方面的改进事项。 4.5 管理流程 4.5.1 部门、分公司内员工提议且本部门、分公司内可直接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对于员工所在部门、分公司可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原则上由员工向所在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提出,并填写《合理化建议提议表》,由部门例会、分公司合理化管理小组评议是否可以实施,要求在七天内回复提议人员。 4.5.1.1 经评议后确认可实施的,由部门经理、分公司车间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并同时将《合理化建议提议表》交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一份备案。 4.5.1.2 实施完成连续见效三个月后,由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会同所在部门组织验证,并填写《合理化建议奖励申报表》,由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组长组织评议,决定合理化建议奖励。 4.5.2 重大的合理化建议 4.5.2.1 申报 公司员工对于非本部门、分公司合理化建议或重大合理化建议均有权提出,填写《合理化建议提议表》,可投入公司合理化建议信箱或直接送交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 4.5.2.2 评审 由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组织或送交相关专业人员评审建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经济性,作出此建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初审结论,然后报送总裁核准。一般在15天给予答复。 4.5.2.3 实施 经批准后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由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分公司,由其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在资金、材料、人力等多方面给与支持。 4.5.2.4 效益验证 合理化建议实施连续见效三个月后,由建议提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成果报告》,交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其组织全体成员对其结果进行有重点的验证,主要衡量是否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5.3 奖励 经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论证评定有效益的,可按建议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产生的效益,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中:个人完成项目,奖励本人,已调离原岗位者,转发至本人;集体完成项目的,按难度大小、实施难易、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大会表彰、宣传栏、公司网站宣传等。 4.5.4 奖励办法 4.5.4.1 对合理化建议项目实施后,经三个月连续使用验证有效,并且产生效益,在一年内因改善、改进而降低成本或增加经济效益的,可依年节约或新创价值来按比例提取奖金。 a)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10%计算,提取奖金。 b)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8%计算,提取奖金。 c)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6%计算,提取奖金。 d)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4%计算,提取奖金。 e)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3%计算,提取奖金。 4.5.4.2 凡一年内提出合理化建议累计3项,且均未被采用的发给奖金50元,并给予一定形式的精神奖励。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五第五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抽调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并协调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录用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做好考试录用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命题专家队伍,与命题专家签定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专家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命题专家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业务培训,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十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建立面试考官队伍,对面试考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面试考官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试题管理、资格审查、监考、计时记分等工作。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六第九条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 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 第十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 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 第十三条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 (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 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七为进一步推动蔬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县政府整合资金1500万元,继续对20xx年蔬菜产业发展进行奖励。 设施蔬菜园区建设。 1、新建200亩以上的规模化蔬菜园区、基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内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2、规模化发展的蔬菜园区、企业,享受中央、省、市财政扶持的,不再享受县级财政资金补贴。 设施蔬菜基地建设。 日光温室:标准温室要求长度80米,宽度9米。 1、成方联片发展50座以上(含5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15000元。 2、成方联片发展20座以上不足50座(含2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10000元。 3、成方联片发展10座以上(含10座)不足20座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6000元。 4、发展10座以下的新型日光温室,每座补贴20xx元。 5、旧棚改造:鼓励日光温室翻新改造,对于达到标准的予以奖励。凡是在旧棚基础上加高、加厚墙体(厚度下部4米,上部1米,后墙高3.7米,脊高4米以上)、跨度9米,每座温室补助20xx元;将旧棚拆除,重新建造新温室的,按照新发展温室的奖励办法执行。 大拱棚:拱棚内净占地面积一亩为一个标准大棚。 发展10座以上连片标准拱棚,每棚补助1000元;发展30座以上成方连片标准拱棚,每座补助3000元。 农行、县联社及农发行等金融部门,要广开思路,采取联户担保、大棚抵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凡贷款用于设施蔬菜发展的农户、企业,政府给予标准温室贴息一年的扶持。 新优名特蔬菜品种推广种植奖励。 20xx年继续对蔬菜新优名特品种进行补贴,带动全县蔬菜新品种的推广。对引进新品种,示范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到农牧局申请备案,每个品种奖励10000元。 新技术推广奖励。 对于积极推广应用绿色蔬菜生产技术(重点推广:熊蜂授粉、生物菌肥、膜下微喷、补光增温、臭氧灭菌、大棚沼气等技术)的合作社(或大型基地)给予奖励。单项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不足100亩,且主要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单项技术推广应用面积达到百亩以上,且主要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奖励2万元。 蔬菜品牌、蔬菜配送中心、产地市场冷链系统建设。 鼓励蔬菜专业合作社、蔬菜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蔬菜产业化经营。对于合作社蔬菜品牌打入省级蔬菜知名品牌行列的,给予合作社2万元奖励;配送中心、产地市场冷链系统建设,根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按照不同建设标准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突出贡献奖励。 1、引进落户300亩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引进人2万元奖励。 2、对全县范围内,评选“十佳”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3000元奖励。 3、对于发展设施蔬菜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干部、农业技术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 4、对于积极发放惠农贷款鼓励蔬菜产业发展的金融部门,贷款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4万元奖励。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八第二十二条笔试公共科目执行国家规定。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职位的需要,可以设置专业科目笔试。 第二十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确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随招考公告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大纲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命题、制卷。 第二十五条招考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按确认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低于三比一的比例确定。低于三比一时,应当相应缩减或者取消招考计划。 第二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相关考试机构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阅卷。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笔试成绩查询平台,为应考者查询成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必要时,可以分层级、类别、地域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专业科目考试,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九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4工作程序。 4.1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提出。 4.2.1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4.2.3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评审。 共2页 第1页。 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采纳。 4.4.1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奖励。 4.5.1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采纳奖。 d)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质量部每季度统计一次,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5质量记录。 共2页 第2页。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一第六十条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录用纪律。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不得参与涉及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活动,不得出版有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辅导材料和书籍。 第六十一条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过程摄像录音。对面试过程有争议时,可以查看摄像录音资料。摄像录音资料保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十四条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二(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三第四十二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用人单位报送的考察合格人员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考职位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示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暂缓录用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到手续。 新录用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用人单位审核,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为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增人增资、户籍迁转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从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起始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组织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业务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适宜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用。取消录用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四人社部发〔〕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出处 3xiaoniao.com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五第五十五条考试录用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报考人员的缴费与缴费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考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录用公务员考试标准化笔试、面试考场建设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录用公务员考试环境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考场、考点传染病防控,协调做好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五)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非法培训广告、出版物等查处;。 (六)供电单位保障考场和考点用电。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不得编印录用公务员考试教材,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相关考试培训班。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命题专家”等之名进行培训宣传,误导报考者。 任何出版机构不得借“陕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之名出版相关培训教材、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六第四十六条下列职位,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 (一)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技能水平的;。 (三)职位所在地域、所需专业特殊等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需要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的。 第四十七条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应当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单位需要按照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的,应当专门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录用计划。 第四十九条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可以采用特殊招考方式、方法,简化招考程序,调整笔试开考比例、成绩权重比例等。 第五十条民族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可以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的职位。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七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八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十九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二十第三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方案,按照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等额确定体检或者考察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总成绩高者为体检或者考察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体检或者考察人员。 第三十八条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组织者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对象。 体检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应当在体检之日2日前,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体检。暂缓体检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体检障碍消除后10日内,体检对象应当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体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体检。 体检对象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第三十九条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以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 必要时,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原则上在原医疗机构进行,也可以另行指定医疗机构。另行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等级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复检应当有体检组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复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复检对象复检结论。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条省属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设区的市以下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由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形成考察意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有关职位对考察另有要求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公务员的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篇二十一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良好;。 (五)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报考者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招考公告所列的职位条件。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在限制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四)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全面、真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期间至少公布2次招考职位报名人数。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报考者报名信息,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